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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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呂政耾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88(含加計
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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