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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呂政耾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88(含加計
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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