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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73,90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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