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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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73,90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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