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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訴訟救助(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8 案號:審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振春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江碧華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童子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受理在案),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
    訴訟救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