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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確認遺囑真正(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9 案號:家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楊禮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翔雯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全部遺產項目及價值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並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條之2 
    第2 項規定移送。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
    第28條之裁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五、由訴訟代
    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 第2 項、第253 條、第26
    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
    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楊翔雯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未據表
    明被繼承人全部遺產項目及價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
    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並補繳,逾期未補正並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