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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離婚(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10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送達代收人  林軍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A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5年4月29日所為115年度婚字第4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駁回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11
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