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9號
異  議  人  劉曜輝即劉燿輝即劉耀輝



            陳美貞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
    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民事裁定(下稱
    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後,於同月17日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
    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分別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
    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分則逕稱編號),經原處分駁回對附
    表一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而終止附表二
    所示保險契約,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附有醫療保
    險,如主約解約,該醫療保險將不復存在,請求酌留該保單
    ,原處分准予強制執行,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
    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二)要保人為債
    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另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
    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
    止:(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項、第10點第4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79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
    議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
    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之
    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清償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114年度司執字第127313號
    、第134499號執行事件併入辦理)。經執行法院於114年5月
    19日核發扣押命令,前開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
    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對附表一
    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並准予終止附表二所示
    保險契約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
    見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12頁至第18頁、第40頁至
    第42頁、第60頁至第62頁),堪信為真實。而異議人僅就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提出異議,故本件聲明
    異議範圍僅限該部分,先予敘明。
 ㈡異議人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附有醫療險,如解
    約將使附約效力不存在云云,並提出契約變更後保險單基本
    資料及內容現況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揆諸前開規定
    ,執行法院終止壽險契約(主契約)時,其所附加之附約,
    如為健康保險,該附約不得終止,該附加之醫療險依法既可
    不予終止,自不能執此為由請求酌留;何況,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保險契約主約屬於人壽保險,只要有回覆執行法院扣
    押命令者,均可單獨解約等情,業經凱基人壽公司函覆在卷
    (見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180頁),並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可資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益徵該保險契約並
    非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更遑論原處分業以附表一所示保險
    契約具有健康險性質為由,而駁回相對人對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堪認足以兼顧債權人、異議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益,自難謂有違比例原則。是以,異議人請求酌留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自難認有理。
 ㈢從而,原處分准予強制執行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之金錢債權
    ,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該部分不當,應予廢棄,
    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一: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全球人壽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J0000000 陳美貞/陳美貞 25萬3,952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60頁 2 同上 同上 J0000000 陳美貞/劉曜輝 27萬3,278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62頁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凱基人壽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陳美貞/陳美貞 28萬3,742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42頁 2 同上 壽險_登峰終身保險(增額型 Z0000000000 劉曜輝/劉人維 63萬2,328元 同上 3 同上 壽險_新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曜輝 19萬7,742元 同上 4 同上 壽險_松柏ABC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曉蓉 42萬6,205元 同上 5 同上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曜輝 61萬5,437元 同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