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聲明異議(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10
案號:執事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79號
異 議 人 李慧曦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給付訴訟費用事件,異
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2月26日之114年度事司執字
第20047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