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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59號
異  議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李其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83778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113
    年度司執字第18377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11月10日
    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1月1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
    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
    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公司)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
    經向全球人壽公司確認,系爭保單應係主契約有失能險性質
    ,無其他醫療險、健康險性質,惟主契約解約仍能保留附約
    醫療險之保障,系爭保單是否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能強制
    執行之保單應有疑義,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
    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
    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
    行標的,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復有
    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前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74212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嗣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778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3536號、113年
    度司執字第229922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45702號、114年度
    司執字第208090號執行事件均併入)辦理,本院於114年10
    月29日核發扣押命令,經全球人壽公司函覆扣得相對人如附
    表所示之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178,895元(114年6月20
    日最新陳報金額),嗣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系爭保單屬保險法
    第129條之1不得強制執行之保單,而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及
    其他債權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系爭保單應係主契約有失能險性質,無其他醫
    療險、健康險,是否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不得扣押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仍有疑義云云,惟觀諸全球人壽公司函覆本院之11
    4年2月13日、同年6月20日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就系爭保
    單「主約是否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是否有附加醫療險、
    健康險?」係記載「是」(113年度司執字第183778號卷第4
    1頁、114年度司執字第145702號卷第31頁),復經本院向全
    球人壽公司確認系爭保單之主契約是否具健康險及醫療險性
    質、可否分開解約等情,經全球人壽公司回覆系爭保單之主
    契約是壽險,但含有失能給付屬於健康險,不可分開解約等
    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頁),是
    系爭保單之主契約既有健康保險性質,且無法分開解約,依
    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自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並無違
    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全球人壽 國華人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H0000000 李其清 178,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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