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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江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0,79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5%,餘由原告
    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90,790元(計
    算式:95,568×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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