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江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0,79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5%,餘由原告
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90,790元(計
算式:95,568×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