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吳照國
相 對 人 宥力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顧承翔
相 對 人 顧嘉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宥力國際有限公司、顧承翔、顧嘉程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並應加給自本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顧承翔、顧嘉程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並應加給
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重訴
字第107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宥力國際有
限公司、顧承翔、顧嘉程連帶負擔十分之六,相對人睿浚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顧承翔、顧嘉程連帶負擔十分之四。全案
未經上訴而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14萬6,044元,業由聲請人預納在案(參第一審
卷第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
之諭知,訴訟費用8萬7,626元即十分之六【計算式:14萬6,0
44×6/10=8萬7,62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由相對人宥力
國際有限公司等3人連帶負擔;餘5萬8,417元即十分之四【
計算式:14萬6,044×4/10=5萬8,417元】由睿浚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等3人連帶負擔。從而,宥力國際有限公司等3人應連帶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萬7,626元、睿浚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等3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5
萬8,417元,並均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