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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曹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新
臺幣137,000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為提供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137,000元,並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
    度存字第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
    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同意
    書、提存書、印鑑證明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上開說明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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