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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許哲真  
相  對  人  楊世紘  
            束明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肆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51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4,6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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