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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4-07 案號:司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陳報償還被繼承人A03遺產債務之期限准自民國115年2月4
日起展延10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
     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
    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遺有向板信商業銀行借貸
    債務新台幣620萬元,全體繼承繼承人需配合辦理繼承並將
    公同共有之遺產償還該行,惟因被繼承人生前引起子女間糾
    紛,導致其4名女兒拒不聯絡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配偶迄已逾3
    年,被繼承人配偶特委請律師聯繫上開4名繼承人配合辦理
    提領遺產,俾償還貸款後始能向本院陳報償還債務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爰依法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
    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律師事務所函等
    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次查,聲請人前向本院陳報被繼承
    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124號裁定進
    行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此經調
    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