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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本票裁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05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859號
聲  請  人  吳崇瑋  



相  對  人  陳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9859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6月5日 1,300,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3年6月7日 WG 0000000 002 113年6月3日  500,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3年6月17日 WG 0000000 003 113年6月5日  500,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3年6月27日 WG 0000000 004 113年6月5日 5,000,000元 115年2月23日 113年7月31日 WG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