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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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核
發本票裁定,查相對人銘旭生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
桃園市政府民國114年4月7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082043號函
予以命令撤銷,惟相對人未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15年1月
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清算人資料,該裁定於同年1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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