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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萬英豪、蔡東良、
曲守治、廖茂園、莊文標、顏北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陳昱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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