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萬英豪、蔡東良、
曲守治、廖茂園、莊文標、顏北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陳昱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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