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3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育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劉育
瑋系統戶籍地址顯示為「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本院
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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