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宏州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
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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