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35號
聲 請 人 謝正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張泰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
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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