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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35號
聲  請  人  謝正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張泰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
    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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