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廖韋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張嵐嵐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實繳3,000元,請補繳
6,000元(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3紙,1紙係由相對人天域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張嵐嵐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
費3,000元〉,1紙係由相對人魏廷旭、張嵐嵐共同簽發〈需繳
納聲請費3,000元〉,1紙係由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魏廷旭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就該3紙本票聲
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3件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3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
日示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嵐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若相對人
張嵐嵐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
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
對人護照號碼及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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