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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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許溪圳
許世鵬
許昇懿
許新豔
許碧珠
許周婉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溪圳、許周婉姬及案外人許詠誠分
別於民國105年7月11日、107年3月31日、109年6月2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許溪圳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1,200萬元、3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溪圳自105年7月11
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約定
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外人許詠
誠於113年12月31日死亡,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
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名下。詎相對人許溪圳於114年11月7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本金合
計13,815,4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延滯繳款通知及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本院依聲
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
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
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
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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