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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曾家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應
    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湖口
    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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