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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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43號
債 權 人 楊啓辰
債 務 人 黃羿賢(原名黃芊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和中山路郵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具體標的第
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中和區、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
區,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本件管轄權。債權人茲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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