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司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江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9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民國
    115年3月30日收受通知,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