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
    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
    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
    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並「
    條列」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