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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公示催告(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8 案號:司催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許裕民(即許楊西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