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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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380元,及其中新臺幣148
,792元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74號)
一、緣債務人黃麗錦於民國(以下同)107年5月28日、112
年8月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
請書)。截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157,380元,及其中本金148,792元未按期繳付。二、查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帳款尚餘157,380元,其中
148,792元為本金;7,388元為利息(114年8月11日至114年1
2月10日);1,200元為違約金(即114年9月至114年11月)
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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