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詠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794元,及其中新臺幣65,4
    00元,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7月12日、111年10月28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67,794元,其
    中65,400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