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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凱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360元,及其中新臺幣59,6
    26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84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4264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4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0,
    360元,其中59,626元為本金;734元為利息(114年11月18
    日至114年12月17日);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60,360元及其
    中本金59,62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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