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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支付命令(2026-05-11)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5-11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郁寧(原名羅璐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45元,及其中新臺幣98,1
    95元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一)債務人羅璐苓於90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5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9,745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98,19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50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195元自115
    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