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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孟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孟津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張孟
    津戶籍於新北市樹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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