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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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328元,及其中新臺幣20,7
4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74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580元,共計新臺幣5932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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