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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李詠潔(原名李
秀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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