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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4,406元,及其中新臺幣864
    ,016元,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4016元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陳灝於民國114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4月07日止累計894,406元正未給付,其中864,016元為本金
    ;29,992元為利息;3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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