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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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冠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184元,及其中新臺幣
141,461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40元 張冠勝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28021元 張冠勝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9月11日、105年8月1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4月6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以下同)148,184元,其中141,461元為本金,未按期繳
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6日止,帳款尚餘148,184元及
其中本金141,46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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