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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應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200元,及其中新臺幣
    58,449元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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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許應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63,200
        元正未給付,其中58,449元為消費款;3,551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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