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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支付命令(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4-17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昱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本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