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支付命令(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4-17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昱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本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