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芊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芊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陳芊
卉系統顯示為「陳芊■」,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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