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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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鍾瑜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俐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78元,及其中新臺幣98,3
90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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