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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尹詩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李安華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
    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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