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鵬(即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且需
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完整規約。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聯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函(即
台肥字第112007017號函、0000000號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
設址地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
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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