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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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榮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70,126元,及其中新臺幣2
,453,251元,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8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林榮徹於民國111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13日止累計2,470,126元正未給付,其中2,453,251元
為本金;16,78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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