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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915元,及其中新臺幣47,8
    67元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110年11月12日開始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
    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帳
    款尚餘50,915元,其中47,867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迭經催
    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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