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873元,及其中新臺幣198
    ,059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5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謝明宗於民國110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09日止累計203,873元正未給付,其中198,059元為本
    金;5,1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