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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535元,及其中新臺幣50,1
    38元,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11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29327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2月12日、113年12月5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50,535元,其中50,138元為本金;397元
    為利息(114年10月27日至114年12月23日)未按期繳付。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50,535元及
    其中本金50,1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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