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支付命令(2026-05-13)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5-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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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聖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食而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真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3,59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