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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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品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5,085元,及其中新臺幣863
,480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533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1947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品辰於民國11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2月26日止累計355,318元正未給付,其中351,533元為本金
;3,08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周品辰於民國114年03月06日向債
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2
1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519,767元正未給付,其中51
1,947元為本金;7,12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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