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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珍  
            林崇榮  
一、債務人張慧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020元,及其中新臺
    幣68,108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慧珍、林崇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66元
    ,及其中新臺幣6,040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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