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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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一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7,71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傅一展 自民國115年0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傅一展於民國114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03日止累計1,087
,717元正未給付,其中1,065,519元為本金;21,809元
為利息;3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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