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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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純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2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923元 蘇純民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 002 新臺幣61306元 蘇純民 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1306元 蘇純民 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17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367,9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3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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